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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见!未及时取得发票导致他人少缴税款,罚款82万!以后是不是采购不要发票也要被罚?

来源:本站作者:弘智程时间:2025-06-05

最近看到一个案例,纳税人未取得发票,导致他人少缴税款,罚了这个纳税人82万

这倒是很少见,也是一个警醒:以后是不是不拿发票也会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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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是陕西延安一家公司,在2024年被查了2021-2024年的账,稽查局发现了其一些问题,其中一个问题就是没有取得房租发票,导致房东少缴税,因此罚了这家公司税款
2021年,合同年租金8,558,659.72元,成本费用实际列支租金8,476,601.39元,收到发票金额3,396,359.72元,未收到发票金额5,080,241.67元,造成他人少缴房产税304,814.50元,印花税2,540.12元,个人所得税387,066.03元,合计造成他人少缴税款694,420.65元。
2022年,合同年租金7,833,284.8元,成本费用实际列支租金723,9118.13元,收到发票金额3621,284.8元,未收到发票金额3,617,833.33元,造成他人少缴房产税217,070.00元,印花税1,808.92元,个人所得税275,644.44元,合计造成他人少缴税款494,523.36元。
2023年,合同年租金6,935,878.20元,成本费用实际列支租金6,935,878.20元,收到发票金额3,630,116.80元,未收到发票金额3,305,761.40元,造成他人少缴房产税198,345.68元,印花税1,652.88元,个人所得税251,867.54元,合计造成他人少缴税款451,866.10元。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证据2:房租发票及情况统计表
证据3:房租合同复印件
以上证据三项共同证明该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发票,造成他人少缴税款1,640,810.11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01
未取得发票,为什么会被罚?



这个税务稽查案件值得关注的地方是,纳税人未取得发票,造成他人未缴纳税款,他人少缴的税款还要纳税人来背
是真的吗?我们来分析分析。
这个案件中,纳税人支付了租金,稽查局认定纳税人因为没有向个人出租方索要发票,导致自然人少缴了164万元的各项税款,因此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实际上,在已有的案件中,对于引用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对纳税人处罚的,更多是开票方向纳税人开局虚假发票等情况,而纳税人拿去抵扣、列支成本,导致纳税人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了,会对开票方处罚
比如2022年深圳税务局通报的“深圳市龙岗区XX电子商行虚开发票案”,就是该商行为下游企业虚开普通发票23份,导致受票方少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共计82万元。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处以罚款25万元。
注意,这里处罚的是开票方,而不是受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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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延税一稽<2024>9号案件,处罚的是受票方,理由是受票方没有取得发票,导致开票方应开发票而未开、应纳税而未纳。
这就有点奇怪了。
当然,也可能是因为该案件的出租方(开票方)是个人(从文书中推测),承租方是法定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而未扣缴,所以才处罚承租方

02
大数据越来越强大,税务要谨慎



其实,“未取得发票被税务局提醒“,这件事情,在跨境电商行业也出现过
去年就有卖家告诉我们,税务局打电话告诉他们,他们在上月底没有及时获取供应商的发票,供应商也没有及时确认”未开票收入“,导致供应商延迟纳税了
注意,幸好这个供应商只是延迟纳税了,也就是5月份应该确认”未开票收入“,在5月份交税的,但这个供应商因为想着6月份才开的发票,所以6月份才确认收入,所以延迟了一个月交税
就是这件”小事“,税务局还要打电话给这位卖家,提醒他们以后一定要及时向供应商取得发票
想想就后怕,这要是供应商不是”延迟纳税“而是直接“偷税漏税”,这个锅,是不是要卖家来背?
而这一件“小事”,也足以证明,现在的大数据是越来越强大了,而上下游之间存在交易、发票、资金流、合同等千丝万缕的关系,所以很容易上游出事,连累下游,或下游出事,连累上游。
乘此机会,这里也想要提醒各位跨境电商卖家几点:
1、首先,如果能取得发票的,尽量取得发票,走自主报关并申请退税。
虽然现在退税是有些麻烦,但是出口退税因为有实际的货物出口,一直都是跨境电商企业最合规的方式(资金、货物均合规)。
且跨境电商容易在哪些地方导致退税下不来,现在已经越来越明朗了,我们后续也会发文,帮助大家捋清楚,跨境电商企业要做好出口退税,要提前做好什么准备工作
2、出口退税公司只反映了一部分利润,其他的利润需要通过其他公司承载。
不少卖家认为做好了出口退税,就100%合规了,其实,不然。
因为我们出口报关时,一般时按照成本加成等方法确认报关金额,出口退税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利润,如下所示,这家卖家海外平台收入是2个亿,但这家出口退税公司出口毛利就只有40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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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家卖家是做跨境电商的,整体还是比较赚钱的,远远不止这400W,那其他的利润去哪儿了呢?不是留在了香港公司,就是直接留在了第三方收款账户中
我们算一下,就知道境内出口退税公司的利润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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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也导致境内税务局如果发现了这位卖家是做跨境电商业务的(实际上现在很多卖家都反应他们专管员“什么都知道”),很容易就会发现大量的利润被转移到了香港或者第三方收款账户
香港公司只是空壳公司,非常容易被穿透,最终要求香港公司的利润也要按照境内的税法来补税
在行业比较久的卖家可能对之前“香港公司被穿透”的案件有些印象,没错,就是2021年深圳的案件。
这位卖家总共通过香港公司走账1740万,最终却要按境内税法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共计816万,罚款非常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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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员工工资要走公账发!个税要代缴!不然就是卖家的问题。
前面讲到,延税一稽<2024>9号这个案件,有可能是因为该案件的出租方(开票方)是个人(从文书中推测),承租方是法定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而未扣缴,所以才处罚承租方。
这里顺便要讲一下,卖家代扣代缴的义务(通常是代扣代缴员工的个税),是很重的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可以看到,处罚的力度还是很重的,50%-3倍之间。
例如,某企业应代扣员工个人所得税 100 万元,但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会对企业处以 50 万元至 300 万元之间的罚款!
而且,我们看到的对企业偷税漏税行为的处罚案件通告中,处罚原因通常都会带上一条“未代扣代缴个税”罚款XXX
是真的罚,而不是停留在纸面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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