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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税收征管法》要改了,跨境电商企业和老板的税务责任更重了!

来源:本站作者:弘智程时间:2025-05-12

最近有个大事儿,《税收征管法》要改了!

很多老板可能知道要按税法交税,但没听过具体的《税收征管法》,实际上,《税收征管法》堪称税收领域的核心法典,直接决定着企业纳税的规范与秩序。

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是在 2015 年修正版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距离 2001 年全面修订已有 24 年;

24年来首次修订,内容看起来变化不那么大,但又“暗藏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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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就不一条一条过了,挑重点给大家过一下。



01
“滞纳金”改为“迟纳金”,一字之差,天翻地覆



先说一个重要的变化,那就是这次征求意见稿把“滞纳金”改为“迟纳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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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直观的感受是:滞纳金、迟纳金,听着也差不多,何必要玩这文字游戏呢!

这可不是文字游戏,而是关乎纳税人切身利益的大事!

为什么要改名字?

这是因为,“税款滞纳金到底能不能超过本金”这个问题,在税务实践中,一直以来争议很大。

要知道,税款滞纳金高达每日万分之五,年利率高达18.25%,五年多就会翻一倍,进而超过税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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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这边,一直坚持认为可以超过本金,因为税款滞纳金是一种利息,是纳税人占用国家税款迟迟不缴纳的利息,自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开始,直到实际缴纳税款,无论过了多久,也无论因为何种原因,都必须一直计算缴纳,也不存在能否超过本金的说法。

但是,司法却认为滞纳金不可以超过本金,理由是《行政强制法》有规定,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而司法机关认为“税务滞纳金”也应该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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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税总这次直接把“滞纳金”改为“迟纳金”,就是想说:我是迟纳金,不是滞纳金,不受《行政强制法》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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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如果本次草案通过,以后迟纳金可以上不封顶,也可以远远大于本金。

这下“玩笑”大了,这对跨境电商行业影响也比较大。

因为跨境电商业务比较复杂,数据也很庞大,如果税局觉得麻烦,直接给咱们“核定征收”算利润,那还好办,很快结案。

但如果税局揪着不放,就是要查清楚事实,特别是大卖家,那一查查半年甚至几年,迟迟没有结论,滞纳金就一直像滚雪球那样计算,卖家心都在滴血吧。



02
新征管法加大对自然人的监管



新税收征管法有几个地方很明显地能看到,增加了对自然人的监管措施。

一、重要修订:税务机关可以对自然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了。

这是一个很隐蔽的修改,很容易被忽视,但却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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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这一条删掉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什么意思?

也就是,第四十五条,原来强制只针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那么自然人属不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实务中一直是有争议的。

现在把定语确定了,争议解决。

也就是说,经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就可以强制冻结自然人的存款、扣押非必须住房等,如果还不交钱,经线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就直接从账户中划钱走。


所以说,跨境电商企业做财税规范化,一部分是为企业做,但其实大部分都是为老板自己而做。

毕竟,企业罚点钱,可能还可以继续挣回来;但是,老板个人财产被牵扯进去,就真的很难受。

二、税款追缴要穿透到股东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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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公司交不起欠款,税务机关也需要向法院主张“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条款”,向公司股东追缴税款,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穿透”,刺破“有限责任”公司的保护面纱。

但是现在,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这一规定直接给予了税务机关权利,可以直接穿透了(企业注销之后也可以穿透)。

在这里提醒一下,我们看到90%的卖家还是在用自然人直接持有境内的主要经营主体,从哪个角度来看,这都对未来很不利

弘智程服务的卖家,早就摈弃了这一点,搭建了复杂的上层架构,无论从公司法还是税收征管法,都能更好地保护自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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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的责任更大了,实控人出境也受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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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规定只能阻止法定代表人,早就有声音说应该加上实控人,这回是法规上明确了,实控人,以及主要负责人在缴清税款前,都不能随便出境

注意这个“主要负责人”,包不包括财务负责人?

这里没有讲得很清楚,根据其他法规的实践,一般是包括的。 



03
增加了电商新兴行业的应对



在草案中,我们可以看到有很多针对“电商”这新兴业态的规定,比如下面两处最明显:

一、新增条款:电商平台要向税务机关定期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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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其实是平移2024年新出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条款(直达文章:《电商要变天了,电商平台要向税务局报送数据!》),也是不同法律之间的互相补充和授权。
二、新增税务机关可以冻结、划扣纳税人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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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这就是冲着“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机构去的,法律上明确税务机关可以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也视同银行账户那样查账和采取强制措施。

04
大数据稽查、交换数据更方便了



有两条关于税务局和其他机构交换数据,以及税务局利用大数据查案的规定,也值得关注:

一、新增条款: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金融管理、海关等部门查询纳税人的身份、账户、资金往来、进出口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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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现在很多时候早就这样干了,比如税务局和海关,只要企业在海关有出口,很快就会推送到电子税务局,我们在报税时,也可以直接在电子税务局把出口报关单数据导入

前几个月有卖家还因为11月份出口的数据没有在当月确认收入,被税局打电话问原因,让其在当月及时确认收入。

当然,现在,税收征管法在法律上予以最高层面的授权,日后税务机关在各部门调取数据时,更没有阻力。
二、新增条款:税局有权运用大数据对纳税人进行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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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也是本来就在执行,只是征管法要从法律上给予税务机关授权。

05
事关”税收洼地“、”核定征收“



有两条政策是针对税收洼地和核定征收的,不起眼但非常重要。

一、“税收洼地”的各种优惠越来越不靠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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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不得擅自减免税”,改为“不得擅自办理税收优惠”,看起来好像差不多,其实表述更加准确。


因为,有许多税收优惠都是以“奖励”、“返还”之类的名目给企业的。


现在改为擅自做出的“税收优惠”无效,把一些“洼地”各种千奇百怪的做法都包进去了。


注意,现在上面一直提倡“建立统一的统一市场”,地方返还被打击得很厉害,非常不稳定,说没就没,搞不好还让你把以前吃下去的吐出来。    

二、重要新增: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核定征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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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核定征收的口子在不断收紧,但还是有一些地方利用“核定征收”来“招商引资”。

税收征管法这次说“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核定征收制度”,就是要进一步杜绝滥用核定制造征管漏洞。



结语

大家看了感觉如何?

是不是感觉好像没看到啥, 但好像又都挺重要。

总之,新的征管法如果推行,整体上来说企业责任更重(因为滞纳金改为迟纳金,没有上限了),而自然人的责任也更重(因为税务机关可以直接“穿透”追税了)。

其他的条款大家看看就过,但大原则还是让人感受到税务的严谨性。

当然,本次修订也不乏一些公平、人性化的条款,比如规定对自然人执行强制措施时,不得进入住宅,也对违反规定的税务人员有更严重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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